国家机关的信息范围和责任
根据《信息获取法》(修订版),在提供信息是必要的的情况下,机构和单位有责任提供其掌握的信息。
自2026年9月1日起,《信息获取法》(修订版)正式生效。
该法律规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责任,其职责是提供基本、必要的公共事业服务,以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提供信息的范围和责任。
据此,机关、单位有责任提供其自身产生的信息,但根据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或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关于个人隐私、个人秘密、家庭秘密的信息,以及根据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定,提供个人数据的情况除外...
直接组织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以下情况除外:
国会办公室有责任提供由国会、国会机关、国家选举委员会创建的信息及其自身创建的信息;
国家主席办公室有责任提供国家主席生成的信息及其自身生成的信息;
政府办公厅有责任提供由政府、政府总理创建的信息以及自身创建的信息;
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和省级人民议会负责提供由国会代表团、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议会各机构创建的信息以及自身创建的信息;
由省人民委员会确定的牵头单位有责任提供由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创建的信息及其自身创建的信息;
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确定的牵头单位有责任向居住在该地区的公民提供由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机构、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本级其他专业机构、行政组织创建的信息及其自身创建的信息;在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向其他公民提供此信息;
国防部长、公安部长规定了在其组织系统中提供信息的牵头部门。
机关、单位有责任在提供信息以保护公共利益、社区健康的情况下,提供自己掌握的信息。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对于包含公民无法访问的信息、公民可以访问的信息以及可以合理分离的信息部分的档案和文件,各机关、单位应考虑并决定提供包含公民可以访问信息的部分档案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