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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使用者未向所有属于必须缴纳的劳动者缴纳工会经费,可能被处以高达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摄影:海阮
根据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使用者未向所有属于必须缴纳的劳动者缴纳工会经费,可能被处以高达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摄影:海阮

企业未缴纳工会经费可能被罚款高达7500万越南盾

Hà Anh (báo lao động) 19/09/2026 21:36 (GMT+7)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规定,对拖欠、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处以高达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政府关于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规定的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2条,用人单位未向所有应缴纳的劳动者缴纳工会经费,可能被处以高达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

关于“违反关于缴纳工会经费和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的规定”的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2条的详细规定如下:

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处以在行政违法记录时缴纳工会经费总额的12%至1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75,000,000越南盾:

a) 拖欠工会经费;

b) 不提取、缴纳工会经费;

c) 自工会经费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天内,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应缴款项;

d) 自工会经费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天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属于必须缴纳对象的人数。

2. 对未向所有属于必须缴纳的劳动者缴纳工会费的用人单位处以18%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75,000,000越南盾。

3. 对在企业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组织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未使用或使用工会经费执行与《工会法》第31条第2款a、b、c、g、h项规定的任务不符的任务;

b) 工会经费的收支未按照越南总工会的指导进行跟踪和存储;

c) 按照《工会法》第34条的规定,每年不向组织成员公开财务;

d) 未按工会组织书面要求,足额、准确、及时地提供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以便工会组织根据《工会法》第33条和第34条报告、公开工会财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 补救措施:

a)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最迟 30 天内,用人单位必须向工会缴纳拖欠、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及未缴纳、拖欠工会经费的利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罚时公布的最高无期限存款利率,对违反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a、b、c、d 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b) 责令企业内的劳动者组织退还工会账户未按规定使用的经费,以违反本条第3款a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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