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什么方式参加补充退休保险?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 5 条第 1、2 款,第 85/2026/NĐ-CP 号议定书关于补充退休保险的规定(自 2026 年 5 月 10 日起生效),规定了补充退休保险的参与方式
1. 本法令第4条规定的对象可以自愿参加由养老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用人单位实施的补充养老金保险。
a) 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不是招聘、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妨碍劳动者通过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用人单位不得将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与奖励、评比和企业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联系起来。
b) 补充养老金缴纳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2. 根据劳动管理要求和财务能力,用人单位应制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参加补充退休金保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为其企业劳动者缴纳补充退休金保险的协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第4条第85/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参加补充退休保险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已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因此,从2026年5月10日起,劳动者将按照上述方式参加补充退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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