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可以缩短或延长
乡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缩短或延长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政治局2026年5月18日关于村、居民小组的安排以及对乡镇、村、居民小组非专职人员的安排、使用、制度和政策的第34-KL/TW号结论,2026年5月26日,政府颁布了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村、居民小组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对村、居民小组非专职人员的制度和政策。
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规定了村、居民小组的组织。 据此,村有村长;居民小组有居民小组组长是村、居民小组的非专职人员。
除了村长、居民小组组长职务外,根据任务要求、地区特点和地方预算的平衡能力,省人民议会决定安排参与村、居民小组活动的人员,以支持村长、居民小组组长或开展居民社区的自治活动。
选举、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按照《基层民主实施法》和《基层民主实施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在成立、整顿、改组村、居民小组的情况下,或者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缺席的情况下,乡级人民委员会指定临时村长、居民小组组长来管理村、居民小组的活动,直至选出村长、居民小组组长,自临时村长、居民小组组长任命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为5年。
如果需要确保与重新组织村、居民小组的时间保持一致,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无法按时组织选举,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缩短或延长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必须缩短或延长超过6个月,则乡级人民委员会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供其审查和决定。
村长、居民小组组长有责任宣传、动员人民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居民社区的乡规民约;在基层实行民主,并在当地开展各项运动。
掌握居民社区的生活情况;收集并向乡级地方政府反映人民的合理建议和愿望;及时报告当地出现的问题;参与基层调解,维护居民社区的团结;
配合基层工作委员会、各政治-社会组织、村、居民区的其他自治组织以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协助地方乡镇政府在当地开展国家管理任务。
与人民监察委员会、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祖国阵线工作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协调,组织人民参与监督工程、项目、人民捐款以及当地基层民主的实施。
组织宣传动员人民参与履行国防任务,组织民防,并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辖区内的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