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教师根据新规定被调动
读者thuylonhxxx@gmail提问:哪些教师将根据新规定被调动?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9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1条第2款(自3月31日起生效)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教师法》的若干条款,规定了调动对象如下:
a) 教师在实施教育机构重新安排时属于冗余编制名单,或由于班级规模、科目、培训行业、职业的变化;
b) 希望被调到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境、海岛和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教师;
c) 教师已完成被调到少数民族、山区、边境、海岛和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工作时间,根据主管机关的调动决定;
d) 教师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在教学、教育或管理方面经验丰富,有能力支持提高教育机构的质量或为教育管理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d) 教师被规划或任命为教育机构管理干部,被调动以安排、安排团队,使其符合任务要求,或以确保不超过专业法律规定的期限担任职务;
e) 教师不属于本款a、b、c、d和đ项的对象,由有权机关调动,以支持缺乏教师的教育机构或满足教育管理机构的专业要求和任务。
因此,从2026年3月31日起,上述教师属于被调动的对象。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0961360559,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