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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在线订购功能和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的个体户有责任按照规定自行申报和纳税。 图片:陆江
在没有在线订购功能和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的个体户有责任按照规定自行申报和纳税。 图片:陆江

经营户在线销售商品申报纳税方式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09/03/2026 10:11 (GMT+7)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11条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自2026年3月5日起生效),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税收抵扣如下:

1. 管理国内或国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具有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的,有责任按照政府 2025 年 6 月 9 日第 117/2025/NĐ-CP 号法令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提供的每笔商品、服务交易进行抵扣、代申报和代缴已抵扣的税款,该法令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2. 经营户、居住在非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他数字平台上经营的个人,有责任按照本法令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自行申报和纳税。

3. 对于仅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年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或年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并选择按照按税率乘以(x)税率计算的收入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则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应汇总收入,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结算。 个人所得税已由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管理人扣除、代缴,可在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4. 非居民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其他没有在线订购功能和支付功能的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有责任按照政府2025年6月9日第117/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自行申报和缴纳税款,该议定书规定了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的税收管理,并且不必向税务机关报告当年实际产生的收入,无需按照本议定书第8条、第10条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结算。

5. 本条第2款、第3款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纳税申报档案按照财政部部长的规定执行。

因此,从2026年3月5日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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