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户在线销售商品申报纳税方式
读者 ngolocxxx@gmail. com 提问:在线销售的个体户如何申报纳税?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11条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自2026年3月5日起生效),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税收抵扣如下:
1. 管理国内或国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具有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的,有责任按照政府 2025 年 6 月 9 日第 117/2025/NĐ-CP 号法令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提供的每笔商品、服务交易进行抵扣、代申报和代缴已抵扣的税款,该法令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2. 经营户、居住在非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他数字平台上经营的个人,有责任按照本法令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自行申报和纳税。
3. 对于仅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年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或年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并选择按照按税率乘以(x)税率计算的收入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则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应汇总收入,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结算。 个人所得税已由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管理人扣除、代缴,可在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4. 非居民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其他没有在线订购功能和支付功能的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有责任按照政府2025年6月9日第117/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自行申报和缴纳税款,该议定书规定了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的税收管理,并且不必向税务机关报告当年实际产生的收入,无需按照本议定书第8条、第10条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结算。
5. 本条第2款、第3款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纳税申报档案按照财政部部长的规定执行。
因此,从2026年3月5日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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