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方式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 10 条第 68/2026/NĐ-CP 号议定书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自 2026 年 3 月 5 日起生效),规定了对年收入超过 5 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和个人所得税,如下:
1. 申报、缴纳增值税
a) 年收入达到500亿越南盾或以下的,按季度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
b) 年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的,按月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
2. 申报纳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a) 经营户、个体经营者选择按乘以(x)应税收入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b) 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属于按照按月、季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乘以(x)税率的纳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暂缴额等于按月、季度应税收入乘以(x)税率,并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结算。 如果已暂缴的个人所得税少于已申报的税额,暂缴的税额少于结算时应缴纳的税额,则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应补充缴纳,且无需计算滞纳金。 如果暂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结算时应缴纳的税额,则按照本法令第12条的规定,办理超额缴纳税款的处理手续。
因此,从 2026 年 3 月 5 日起,年收入超过 5 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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