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哪些支出
读者lehoaxxx@gmail提问:个体经营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1款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自2026年3月5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1. 可扣除的支出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产生的费用,根据关于发票、凭证的法律、会计法和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规定,有足够的发票、凭证,对于每次价值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支付,根据增值税法,具体如下:
a) 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材料、燃料、能源、商品成本;
b) 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强制保险以及按规定向缴纳强制保险的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工资、薪金、津贴以及向未满1个月的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c)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额度按照企业适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折旧制度的规定,计入合理的费用。 如果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但仍用于生产经营,则不得进行折旧;
d) 购买服务费用,如电费、水费、电话费、互联网费、运输费、财产租赁费、维修费、保养费,并按法律规定有发票、凭证;
d) 信贷机构按实际利率支付生产经营贷款利息的费用。非信贷机构的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支付费用不超过《民法典》规定的限额;
e) 其他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
因此,从2026年3月5日起,上述经营户的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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