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500万越南盾以下的零散商品发票征税方式作出回应
财政部刚刚回复了公民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是否来自低于500万越南盾的零散购物发票的问题。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读者T.N反映:当月,公司员工购买了许多单位的商品和服务,每张发票都在500万越南盾以下。
月底,员工将这些发票合并到一份付款申请中,总价值超过500万越南盾,公司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T.N女士问道:上述费用在确定应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可以扣除吗?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的意见如下:
第9条第1款c项,第320/2025/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以组织和指导实施规定:
“第9条:确定应税收入时可扣除的支出
1. 除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不可扣除的支出外,企业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如果满足以下a、b和c点的条件,可以扣除支出:
... c) 对于购买商品、服务以及每次支付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其他款项,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支出。非现金支付凭证按照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 c2) 如果企业因企业授权/委托给劳动者直接代购商品、服务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支出超过500万越南盾,且这些费用由劳动者通过非现金支付服务支付,则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计入可扣除费用:根据会计、发票、凭证和财务规章、内部规章或企业关于授权或允许劳动者支付购买商品、服务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并且此支出随后由企业返还给劳动者。
根据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3条第13款c点,该通知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以及政府第320/2025/NĐ-CP号议定,该议定详细规定了组织和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第 1 款 b 点和 c 点规定,支出档案计入可扣除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b项和c项的规定,计入可扣除费用的费用必须有足够的发票、凭证以及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如下:
... 13.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c项规定的部分支出的档案规定如下:
... b) 对于企业因企业授权/委托劳动者直接代购商品、服务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支出,超过500万越南盾,且这些费用由劳动者通过非现金支付服务支付的情况,档案包括:会计法规定的发票、凭证;财务规章或内部规章或企业关于授权或允许劳动者支付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服务的决定;劳动者根据企业授权购买商品、服务时的非现金支付凭证;企业向劳动者返还的非现金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