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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环境部就土地拍卖条件作出回应。图片:友隆
农业与环境部就土地拍卖条件作出回应。图片:友隆

农业与环境部就土地拍卖条件作出回应

HUY HÙNG (báo lao động) 08/04/2026 09:04 (GMT+7)

农业与环境部就公民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实施投资项目的情况作出答复。

公民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内容为:个人在登记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实施投资项目时,是否必须持有证明项目实施财务能力的文件,以及关于不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承诺书?

农业与环境部的意见如下:

- 在《土地法》第125条第3款、第4款规定:

“3. 参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属于根据本法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被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的对象;

b) 确保本法第 122 条规定的土地出让、土地租赁以实施投资项目的条件;在项目开发方面有能力和经验;

c) 根据财产拍卖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属于本法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的国家出让土地、出租土地的对象;

b) 符合财产拍卖法律规定的条件。

- 在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55条第1款、第2款中,详细规定了《土地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规定:

“1. 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确保《土地法》第125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

b) 按照企业法律规定,作为经济集团或母公司、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在参与拍卖一块土地、一块土地或一个或多个地块的项目时,必须协商派遣一家属于该集团公司的公司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

c) 必须缴纳预付款,相当于土地、地块总价值的20%,按起拍价计算,以拍卖土地使用权;

d) 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参与拍卖的对象;

d) 满足关于住房的法律和房地产经营的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实施住房项目、其他房地产经营项目的条件。

2. 个人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条件

a) 确保《土地法》第125条第4款的规定;

b) 如果个人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实施投资项目,则必须承诺成立经济组织,以确保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 成立经济组织应按照关于投资的法律、关于企业的法律、关于招标的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实施投资项目,必须满足《土地法》第125条第4款规定的条件,并承诺成立经济组织,以确保符合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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