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环境部回应了红皮书申请被拒绝的问题
农业与环境部答复了选民关于土地纠纷、颁发红皮书的建议。
农业与环境部收到林同省选民的建议,内容为:
选民反映了法院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在“土地纠纷”和“与土地相关的纠纷”(如继承、民事交易)之间适用法律的矛盾和混淆,导致违规拒绝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给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选民建议政府指示农业与环境部 phối hợp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xem xét 颁布联合通知,以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同时规定,只有在收到主管机关关于土地纠纷的正式受理文件后,才允许拒绝档案。特别是,选民建议需要对那些错误确认争议情况、妨碍公民合法权益的干部、机关负责人确立法律责任和严厉纪律。
关于这项建议,农业与环境部向国会代表团和林同省选民报告如下:
1. 关于土地纠纷和其他与土地相关的纠纷:
1. 1. 土地法规定: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3条第47款的规定:“土地纠纷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关系中,双方或双方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 2024年《土地法》第235条规定:
“1. 国家鼓励土地纠纷各方自行调解,根据关于基层调解的法律规定进行基层调解,根据关于商业调解的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调解机制。
2. 在有权机关解决本法第236条规定的土地纠纷之前,争议各方必须在有争议土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1. 2. 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第04/2017/NQ-HĐTP号决议第3条第2款中,指导了《民事诉讼法》第92/2015/QH13号第192条第1款和第3款的一些规定,关于退回诉讼、重新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规定:(i)对于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202条(现为2024年《土地法》第235条)在有争议土地的乡、坊人民委员会尚未调解的土地使用权人,则被确定为不符合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b项规定的起诉条件。(ii)对于其他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争议,如: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交易纠纷、关于土地使用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等,在有争议土地的乡、坊人民委员会的调解程序不构成起诉案件的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在“土地纠纷”和“与土地相关的纠纷”之间适用法律时,不存在矛盾和混淆的情况。
2. 拒绝或停止与土地相关的行政手续已在政府 2024 年 7 月 29 日第 101/2024/NĐ-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2 款和政府 2026 年 1 月 31 日第 49/2026/NĐ-CP 号法令第 15 条中规定,已责成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行政程序和手续,在未颁布本款规定的土地行政程序和手续规定期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该法令生效之日前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土地行政程序和手续,或决定针对具体情况的土地行政程序和手续。
3. 对在执行公务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行为者的处理,已在2024年《土地法》第240条和政府2024年7月29日第102/2024/NĐ-CP CP号议定书第109条中规定,规定了在土地领域执行公务时违反土地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