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环境部回应关于土地使用权继承的建议
农业与环境部有一份文件答复了清化省选民关于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农业与环境部收到了清化省选民的建议,内容为:“建议考虑修改和补充《民法典》和土地法关于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调整起诉时效,使其更合适,同时充分考虑稳定、长期的土地管理和使用因素、贡献和赡养父母的义务,以减少纠纷,维护家庭道德,保障基层社会稳定”。
关于这项建议,农业与环境部的意见如下:
《土地法》第23条第5款规定了公民对土地的权利,其中包括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转让、出租、再出租、继承、赠与的权利;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出资”。
《土地法》第27条第3款c点规定:“c)关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的财产的继承文件,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公证或认证”,以及《土地法》第37条第1款d点规定:“đ)土地使用者有权根据遗嘱或法律继承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其土地的财产...”。
同时,根据《土地法》第45条第4款的规定,在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在获得证书或符合本法规定颁发证书的条件时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150条第3款规定,起诉时效是指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决民事案件以保护被侵犯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时限;如果该时限到期,则丧失起诉权。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计算时效、时效效力、时效连续性、起诉时效开始的方式...(第X章第2节,第151条至第157条)。 财产继承,包括土地使用权财产,按照《民法典》第四部分(第609条至第662条)的规定执行,据此,《民法典》对继承有一般规定(第21章,第609条至第623条),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第22章,第624条至第648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23章,第649条至第655条)以及遗产的支付和分配(第22章,第656条至第662条)。
因此,关于土地的法律没有规定起诉的时效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分配;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分配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应按照土地法律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颁发证书。当发生争议时,起诉的时效以及在自愿承诺、自愿协商、自负自责的基础上,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