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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环境部回答了选民关于土地相关问题的建议。 图片:高原
农业与环境部回答了选民关于土地相关问题的建议。 图片:高原

农业与环境部澄清了关于乡间土地登记处分局的安排

HUY HÙNG (báo lao động) 20/03/2026 16:56 (GMT+7)

农业与环境部就安排乡间土地登记处分局向选民作出了答复。

农业与环境部收到北宁省选民的建议,内容为:2025年10月17日,各级行政单位调整和建设二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指导委员会发布第20/CV-BCĐ号文件,关于成立事业单位,在乡级提供多行业、多领域的事业单位服务。 建议尽快发布文件,指导地方组织实施乡间土地登记处分局模式调整。 对于土地基金开发中心分局,建议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按照指导委员会在第03/CV-BCĐ号文件中的指导进行完善。

关于这项建议,农业与环境部报告如下:

实施两级地方政府组织,农业与环境部已建议政府颁布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其中规定:土地登记处设有专业部门和土地登记处分处。土地登记处分处设在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的乡级行政单位或乡间、坊级区域。

该规定已下放权力,以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乡级行政单位或乡、坊之间设立土地登记处分局的安排和组织,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根据农业与环境部部长于2025年6月28日关于更正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的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6条第3款和第2418/QĐ-BNNMT号决定第1条第6款的规定:土地基金开发组织是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的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区域土地基金开发组织分支机构。

土地基金开发组织、区域土地基金开发组织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有单独的印章,可根据法律规定开设账户运营,适用于公共事业单位,并根据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2、3、4、5和6款的规定,承担任务、组织结构、机构、自主机制、财政收入、支出、合作运作规章。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可以履行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2款b、c、d、đ、g和i点规定的土地基金开发组织任务。

据此,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分支机构,组织区域土地基金开发,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确保有效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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