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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环境部答复公民有关土地的内容。图片: xuyên đông
农业与环境部答复公民有关土地的内容。图片: xuyên đông

农业与环境部解答了关于土地租赁形式变更的疑问

HUY HÙNG (báo lao động) 17/05/2026 14:54 (GMT+7)

农业与环境部解答了公民关于将土地租赁形式从一次性支付改为一次性支付的疑问。

公民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内容为:

对于个人从2012年起以每年支付土地租金的形式被国家出租土地用于经营汽油和石油(商业、服务用地),现在建议改为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形式。

然而,对照2024年《土地法》第120条第2款b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不符合土地租赁形式变更的条件。

目前,第11条第2款和第254号决议第9款a点对国家出租土地,每年从国家机关、组织管理的土地基金中支付租金的情况有例外规定。

因此,建议澄清:如果县(旧)人民委员会此前以年付款方式出租商业、服务用地,其中出租土地面积来源为由社人民委员会管理的 BCS 土地(未使用的平原土地),是否可以转为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限的土地租赁形式?

针对这一内容,农业与环境部表示:

《土地法》第217条规定:

“1. 国家机关、组织管理的土地是未交付、未出租或已交付土地用于管理的土地,包括:

a) 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

b) 河流、溪流、运河、小溪、池塘、湖泊、沼泽、泻湖;

c) 墓地、殡仪馆、火葬场所;骨灰存放场所;

d) 有专用水面的土地;

d) 特殊用途林地、防护林地、生产林地;

e) 国家收回并移交给土地基金开发组织管理的土地;

g) 在本法第 82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 d 点、第 82 条第 2 款、农村地区、第 86 条第 5 款、第 181 条第 2 款 e 点等情况下,由国家征收并移交给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土地;

h) 外国组织在没有土地使用需求时,根据国际条约、国际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i) 用于乡镇公益目的的农业用地;

k) 未使用的土地。

2. 国家机关、组织被委托管理本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基金,有责任管理和保护被委托管理的土地面积;上述土地基金的使用按照本法规定的相应土地使用制度执行。

根据国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 254/2025/QH15 号决议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土地出租人有权选择租赁房屋形式,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金或每年支付土地租金(土地法第 30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对于正在使用土地的投资项目,属于国家根据国家机关、组织管理的土地基金以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的形式出租土地的情况,不得转为租赁土地形式,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金。

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49/2020/NĐ-CP号议定第14条将权力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领域实施,请贵公民联系地方机关、有权人,以便根据权限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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