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环境部解答取消已颁发红皮书的条件
农业与环境部回答了公民关于收回或取消已颁发的红皮书的疑问。
公民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内容为:
争议案件已由民事执行局组织执行,据此,部分土地面积已从甲方移交给乙方;目前,该土地由乙方管理和使用。
经审查,甲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是首次颁发的,尚未进行变更登记。 然而,法院判决和执行决定中没有要求收回或取消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内容。
因此,建议澄清:在居民未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乡级人民委员会是否有权收回或取消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可以,建议提供具体指导,以便地方有依据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手续。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收回或取消证书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52条第5款的规定(规定收回证书必须依据判决或决定,其内容要求收回已颁发的证书)?
针对这一内容,农业与环境部表示:
已颁发的证书的收回情况已在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5款中规定;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5款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者未交付已颁发的证书,则有权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机构,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36条的规定,决定取消已颁发的证书。
贵公民的案件不属于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5款规定的案件之一。因此,有权颁发2024年《土地法》第136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机构,没有依据决定取消已颁发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