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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环境部表示,收回红皮书将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图片:石蓝
农业与环境部表示,收回红皮书将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图片:石蓝

农业与环境部解答有关收回红皮书的疑问

HUY HÙNG (báo lao động) 25/04/2026 14:15 (GMT+7)

农业与环境部解答了公民关于收回红皮书的疑问。

公民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内容为:

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4款规定:

“根据本法第136条的规定,有权颁发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机构,如果获得证书的人已按照土地法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则不收回已颁发的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了两种情况:

(1) 颁发给A先生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A先生已全部转让给B先生。 这种情况属于根据上述规定不收回已颁发的证书的范围。

(2) 颁发给A先生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之后,A先生将部分面积转让给B先生。 对于以A先生名义登记的剩余面积,发现证书上注明的土地使用目的不符合第152条第2款d项的规定。

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在(2)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会被收回?

目前的规定仅规定,对于已获得证书的人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但尚未明确处理剩余面积时出现错误的方式。

因此,建议农业与环境部考虑并提供具体指导,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针对这一内容,农业与环境部表示: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获得证书的人已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主管机关不收回《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d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

据此,如果土地使用者已转让全部面积,国家机关不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如果土地使用者仅转让部分面积,则对于已转让的面积将不收回,对于剩余面积,有权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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