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期限建筑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条件
只有当土地属于已批准、公布的规划区但尚未实施时,居民才能申请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
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反映,他已经办理了申请建筑许可证的手续,但当地回复说,根据2024年《城市和农村规划法》,1/2000比例的分区规划方案已经过期。
与此同时,政府总理在2025年6月11日第1125/QD-TTg号决定中批准的《胡志明市总体规划至2040年,展望至2060年》尚未具体确定城市和农村地区,因此地方政府认为没有依据颁发建筑许可证。

据反映,居民认为他们的情况仍然符合根据2014年《建筑法》第94条规定的获得期限建筑许可证的条件,该法已修订和补充。 然而,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分级颁发建筑许可证的第29/2025/QD-UBND号决定,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仅规定了已批准分区规划、功能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或功能区详细规划的区域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存在期限,未提及有社会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的情况。 因此,社人民委员会尚未有依据解决档案。
针对这个问题,建设部经济建设投资管理司表示,2014年《建筑法》第94条第1款a项规定的获得期限建筑许可证的一般条件已进行修订和补充。
据此,该工程必须属于根据城市和农村规划法律规划的区域,该规划已获得主管国家机关的批准和公布,但尚未实施,也未收到主管国家机关的征地决定。
根据这项规定,建设部经济投资建设管理司建议,在具体情况下,民众需要联系当地有权规划和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国家机构,以获得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