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答复了不得免除独立住宅建设许可证的情况
建设部刚刚就公民无法获得独立住宅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作出了答复。
N.M. T先生问道:对于位于建设区域内的、在乡镇总体规划中确定但尚未有详细规划的独立住宅的建设许可证,如何实施?
T先生表示,他研究了2025年《建筑法》第43条第2款,该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
“2. 在开工建设工程之前,投资方必须持有建筑许可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 g) 四级建筑,规模小于7层的独立住宅,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属于以下区域之一:功能区、城市发展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功能区、农村居民区、城市发展区,在省、市、经济区、国家旅游区总体规划中确定;建设区,在乡总体规划中确定;已制定建筑管理规章的区域。
因此,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区域属于必须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情况。
与此同时,2014年《建筑法》第93条规定的对独立住宅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经第62/2020/QH14号法律第1条第32款修订和补充,2024年《城市和农村规划法》第57条第1款d点规定:“对于农村的独立住宅,在建设时必须符合关于城市和农村规划的法律的详细规划”。
建设部经济建设投资管理司对此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根据2025年《建筑法》第43条第2款g项的规定,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区域内的独立住宅工程不属于免征建筑许可证的对象(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建议您联系当地有权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机构,以获得关于根据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建筑许可证颁发程序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