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幼儿园校长和教师工作制度的原则
阮翠女士提出的问题是,目前确定校长、副校长和幼儿教师工作制度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根据第 11/2026/TT-BGDĐT 号通知第 4 条的规定,规定了确定校长、副校长和幼儿教师工作制度的原则,如下:
(1)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按学年进行,转换为教学时间,保证每周40小时,其中包括根据第7条第11/2026/TT-BGDĐT号通知规定的1天教学时间。
(2)校长、副校长的工作时间保证每周40小时,包括根据第8条第11/2026/TT-BGDĐT号通知规定的教学时间,以掌握学前教育计划的内容和目标,从而提高领导和管理工作的效率。
(3) 幼儿园教师的任务分配和安排必须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教学时间、工作时间、年假规定;确保同一幼儿园的幼儿园教师之间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分配幼儿园教师参与接送儿童或接送儿童或中午看护儿童,必须确保符合幼儿园队伍的实际情况。
(4)每位幼儿园教师不得兼任第11/2026/TT-BGDĐT号通知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2项以上任务。
(5)对于已获得报酬或津贴的任务,不得减少教学时间定额或转换为教学时间,减去第9条、第10条第1款、第11条第4款的兼职任务,第11/2026/TT-BGDĐT号通知。
(6)校长以书面形式决定对尚未规定减少教学时间定额或未在第11/2026/TT-BGDĐT号通知中转换为教学时间的任务进行转换,确保符合所兼任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
在这种情况下,转换必须通过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教师集体会议,并向主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