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的个体户是否适用电子发票?
年收入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或从连接数据的账单上获得的电子发票。
3月5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第68/2026/NĐ-CP号议定。
据此,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需要清楚地了解申报纳税、计算税款和使用发票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第8条第5款关于使用发票的规定明确指出:
a) 经营户、个人经营年增值税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必须适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汇款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对于经营户、经营个人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情况,则使用经营户、经营个人的所有商店的税号,并在发票上注明每个经营场所的地址。
b) 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年增值税应税收入超过5亿元且低于10亿元,不强制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如果满足条件并有使用电子发票的需求,则注册使用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计算器创建的电子发票。
对于未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需要使用电子发票,则在税务机关签发具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之前,按照每次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的发生情况进行申报和纳税。
c) 本法令第9条规定的新开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或前一年增值税应税收入未达到10亿越南盾,但在纳税年度增值税应税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适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汇款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经营户、个体经营者自纳税期最后一天之日起30天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累计增值税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上。
因此,年营业额低于5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不强制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账单上创建的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