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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定。 摄影:海阮
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定。 摄影:海阮

营业额低于5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免征所得税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06/03/2026 11:50 (GMT+7)

年营业额低于5亿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不缴纳所得税,仅通知实际营业额。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

本法令规定了税收政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税务结算、处理税款、滞纳金、多缴罚款等。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和个人所得税,该法令规定如下:

对于在前6个月开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实际收入低于5亿元,则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至6月30日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通报实际收入,最迟于7月31日,并于下一个公历年的1月31日公布后6个月实际收入。

对于在下半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实际收入低于5亿元,则最迟于次公历年1月31日进行实际收入通知。

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刚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当累计收入超过5亿元时,应按照本法令第10条的规定,从产生超过5亿元收入的季度开始按季度纳税。

从下一年起,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实际收入达到5亿元以下,则按照本议定第8条的规定进行收入通知;如果实际收入超过5亿元,则按照本议定第10条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年收入超过5亿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该法令规定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方式如下:

关于增值税申报和缴纳,年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的,按季度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年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的,按月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选择按照税率乘以(x)应税收入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相同。

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按照按月、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的收入(x)以及增值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暂缴额等于按月、季度应税收入乘以税率,并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结算。

如果已暂缴的个人所得税少于已申报的暂缴税额,暂缴税额少于结算时应缴税额,则经营户、经营个人应补缴,无需计算滞纳金。

如果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决算时应缴纳的税额,则按照本法令第12条的规定,办理超缴税款的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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