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缓解了公民在结算后开具收据时被罚款的担忧
担心被税务机关罚款,一名公民向财政部提问。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读者L.T. K. O问道:
“我的企业2024年有短期雇佣工人并扣除1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有长期工人适用累进税,按季度申报。
2025年3月25日,服务单位已为企业完成了2024年个人所得税结算,并缴纳了已扣除的税款。 然而,截至2025年4月15日,仅向劳动者出示了11张税款扣除单,供他们自行结算。
在企业结算后开具收据是否符合规定,企业是否会被处罚?如果违规,企业根据规定被罚款的估计金额是多少?
关于这个问题,胡志明市税务局的回答如下:
政府于2025年3月20日颁布的第70/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条,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发票和凭证的第123/2020/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
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时,支付收入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建立扣除税款的凭证,交给被扣除税款的收入者。
如果个人自行结算税款,则不强制要求有个人所得税抵扣凭证。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个人,用人单位应为每次税收抵扣提供抵扣凭证,或根据个人要求,在纳税年度内为多次抵扣提供一份凭证。
对于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个人,用人单位仅在纳税年度内向个人提供一份税收抵扣凭证。
因此,现行规定确定企业有责任按照适用情况向劳动者颁发税收抵扣凭证,但没有规定必须在企业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结算档案之前完成。
因此,企业已于2024年3月25日(2025年)进行2024年个人所得税结算,随后于2025年4月15日向劳动者出示11份税款抵扣凭证,用于结算目的,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引用的指南,企业不会仅仅因为在缴纳年度结算日后签发税款抵扣凭证时,如果抵扣、申报和缴纳税款已完全履行,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