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回应了关于在处理违规行为时收回招聘决定的建议
内政部刚刚回应了读者关于在处理干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时,考虑收回干部招聘决定的建议。
陈氏垂女士(人物姓名已更改)建议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此案,认为违规行为并非源于干部、公务员本身,而是与负责人的机制和责任有关。
据反映,通过之前的多次审查,违规行为尚未得到审查,但根据第232号结论执行时,由于违规行为发生在2016-2020年期间,个人又不符合条件,直到2025年才被考虑纪律处分。
翠女士认为,如果被撤回招聘决定并解雇,而没有制度和政策,将对她自己以及一些处境相似的同事造成不利影响,并建议内政部重新考虑这个问题。
关于翠女士的反映和建议,内政部已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作出回应。
据此,书记处于2026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处理干部工作中仍然存在的违规行为的第232-KL/TW号结论。
为了彻底处理仍然存在的违规行为,书记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织、集体领导和各机关、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一些内容。
其中包括取消、收回与以下案件相关的决定(223例):
——招聘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24日之后(有57起)。
- 属于必须参加考试但未按规定参加考试的范围(有166例)。
对于没有招聘决定或招聘档案不完整的情况,按照规定执行如下(396例):
- 2017年12月28日之前发生的情况:责成各级党委、党组织、各机关、单位、地方领导领导、指导全面审查、评估,如果确定已按规定招聘,但档案因主管机关、组织失误而丢失,则考虑不收回相关决定;如果确定未按规定招聘,则取消、收回相关决定。
——如果发生在2017年12月28日之后,则取消、收回相关决定。
书记处还指示,对于在招聘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已获得主管机关提前退休决定的案件(有15起),不收回招聘决定及相关决定,并按规定给予停职。
内政部通报:“建议您研究第232-KL/TW号结论,并联系工作单位的主管机构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