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回应关于服兵役期间的工资等级计算
内政部回应了关于在评估劳动者工资时计算兵役时间的疑问。
阮文猛(人物姓名已更改)表示,他从2012年开始在一家电力公司工作。
据孟先生说,根据2015年《兵役法》,他接到征兵命令,于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服兵役。服完兵役后,他回到电力部门工作,至今仍在工作。
孟先生担心自己2年服兵役的时间是否会被计入在电力单位晋升工资的工作时间。他表示,根据2015年《兵役法》第50条第1款第đ点的规定,服役时间被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希望有关部门明确解释其在该情况下的适用情况。
关于孟先生的反映和建议,内政部已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作出回应。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履行兵役义务的劳动者属于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不得享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和权利、利益,除非双方达成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03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加薪、晋升、津贴、补贴和鼓励制度,应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用人单位的规定中达成协议。
因此,内政部建议读者根据上述规定,与用人单位沟通,以便按照权限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