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在找到新工作时终止失业救济金的程序
社保机构已指出,当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劳动者找到新的工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越南社会保险表示,根据政府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 374/2025/NĐ-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1 款的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满 1 个月或以上时被确定为有工作。确定有工作的日期正是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有工作的日期),劳动者有责任通知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TCTN)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者按照第17号表格直接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通知,并附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如果尚未收到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者必须写一份承诺书,明确说明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尚未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的原因,并有责任在收到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
当劳动者按照规定执行终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通知时,已缴纳但尚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将被保留,作为计算下次领取的依据。
如果劳动者未按规定通知,他们将无法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同时将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勒令向社保机构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企业有责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以便他们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通知手续。
同时,企业自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对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之日起30天内,为劳动者编制并提交强制性社会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增加登记/报告的档案。
为劳动者登记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必须完整、按时进行。 逾期登记、逾期缴纳或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受到处理,同时必须履行因逾期缴纳而产生的全部财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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