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哪些档案和程序取消永久居留登记
读者 letoanxxx@gmail 提问:如何按照档案和程序取消永久居留登记?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第6款(自2026年3月15日起生效)规定修改和补充第9条,第154/2024/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了《居住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如下:
第9条:注销常住登记的档案和手续
1. 自收到上级直接主管取消永久居留登记决定之日起 01 天内,或在对公民作出取消永久居留登记决定后,居住登记机关对公民进行永久居留登记抹去,并在居住数据库、国家人口数据库中更新永久居留登记抹去。
2. 自国家人口数据库之日起 01 个工作日内,居住登记机关收到关于属于《居住法》第 24 条第 1 款 a、đ 项规定的被取消永久居留登记的人员的反馈信息,居住登记机关有责任检查、核实、取消公民的永久居留登记,并将永久居留登记的取消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国家人口数据库。
根据《居住法》第24条第1款b、d、e、g、h、i项的规定,自家庭有人员被免除常住登记之日起7日内,被免除常住登记的人员或家庭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责任办理免除常住登记的手续。
a) 取消永久居留登记的档案包括:更改居住信息的申请表以及证明属于取消永久居留登记情况之一的文件;
b) 办理手续的人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 (VNelD) 向居住登记机构提交 01 份在线档案。
4. 如果被要求注销常住登记的人在国家人口数据库中没有信息,或者关于该人的信息在国家人口数据库中不完整、不准确,则居住登记机构有责任收集并更新到国家人口数据库中。
1. 在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居住登记机关对公民进行永久居留登记的注销,并将永久居留登记的注销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国家人口数据库。
6. 根据《居住法》第24条第1款b、d、e、g、h、i项的规定,属于免除常住登记的人员,如果家庭只有1人或家庭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免除常住登记手续,则居住登记机关有责任检查、核实、记录公民、家庭代表未办理免除常住登记手续的情况,并对公民免除常住登记。
7. 管理在人民武装力量中学习、工作、工作的人员的机关、单位,应致函驻扎地登记机关,要求取消其所属单位人员的永久居留登记。 申请文件应注明姓名、中间名和出生姓名;出生日期;属于永久居留登记取消情况的人员的个人身份号码;申请取消永久居留登记的理由。
8. 在完成永久居留登记取消后,居住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或其他电子形式通知被取消永久居留登记的人或家庭代表。
因此,从2026年3月15日起,删除常住登记的档案和手续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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