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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布了关于未成年人居住登记的新规定。图片:海阮
政府颁布了关于未成年人居住登记的新规定。图片:海阮

关于未成年人居住登记的新规定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4/02/2026 08:40 (GMT+7)

政府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居住登记以及注销常住登记的档案和程序的新规定。

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未成年人居住登记的第154/2024/NĐ-CP号议定书第7条,内容如下: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父母或监护人常住地、临时住所登记常住户口(ĐKTT)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变更居住信息的申报表上申报、确认意见。

未成年人在非常住地、非常住地、父母或监护人临时居住地登记临时居住,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变更居住信息的申报表上申报、确认意见。

如果法院决定将未成年人交给父母照顾和抚养,则被委托照顾和抚养的人在变更居住信息的申报表中申报并确认意见。

自未成年人登记出生之日起最长60天内,其父母或户主或监护人有责任为未成年人办理户籍登记、暂住登记、申报居住信息。

如果6岁以下人的父母、监护人有常住地,但不是实际居住地,则6岁以下的人可以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常住地登记居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常住地、临时住所,则按照规定向未成年人申报居住信息。

根据规定,对于在父母、监护人常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登记或临时登记6岁以下人员,居住登记机构无需进行常住登记、临时登记条件的检查和核实。

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还修改和补充了关于注销ĐKTT的档案和程序的第154/2024/NĐ-CP号议定书第9条。

根据新规定,自收到上级直接主管的取消户籍登记决定之日起1日内,或在对公民作出取消户籍登记决定后立即,居住登记机关对公民进行消除户籍登记,并将消除户籍登记的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国家人口数据库。

在7天内,属于注销户口登记的人员或家庭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责任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手续。

注销户籍档案包括:变更居住信息的申报单以及证明属于注销户籍情况之一的文件;

办理手续的人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向居住登记机构提交一份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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