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未从事运输业务但签订载人合同的汽车处以罚款
修订第168号议定书,起草委员会建议对不从事运输业务但承载乘客的汽车处以高达14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公安部刚刚颁布了关于修订和补充政府2024年12月26日第168/2024/NĐ-CP号议定书若干条款的议定草案,该议定书规定了对道路交通领域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扣分、恢复驾驶执照分数。
据起草委员会称,在实施第168/2024/NĐ-CP号议定书一年多后,基本上已经满足了加强国家管理效率的要求,处理违规行为的结果有所增加,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
但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形势依然复杂;未注册运输业务的车辆仍运载乘客、货物以收费,运输业务车辆“伪装”运营,造成运输业务活动中的不公平和透明,同时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这种行为还旨在逃避国家对公路运输的管理;非标准集装箱车、用于在拖车、半挂车上装载货物的货箱车,其尺寸超过长度、高度,但尚未有处罚机制。
起草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修订和补充一些关于运输经营车辆的违规行为的草案,以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法律:驾驶非客运车辆,但以收费方式载人或签订合同,接受预订以在车上载人;驾驶非货运车辆,但以收费方式在车上载货;
使用根据合同经营的客运车辆,确认为每位乘客预订已签订合同外的车辆或出售车票,收取已签订合同外的费用,确定行程、固定时间表,以服务于多个乘客或多个不同的承运人;
根据合同驾驶客运车辆,在总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运输经营单位租赁、合作经营的其他固定地点接送乘客,或接送乘客不在已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注明的地点。
据此,起草委员会建议在第168号议定第20条第8款之后增加第8a款:对驾驶非客运但载人或签订合同、接受预订在车上载人的汽车的人员处以12,000,000越南盾至14,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目前,第168号议定书第20条第8款规定:对在高速公路上接送乘客的车辆驾驶员处以10,000,000至12,000,000越南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