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教师将优先考虑哪些对象?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6条第93/2026/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教师法》(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规定了招聘中的优先对象如下:
1. 根据《教师法》第14条第3款a项的规定,在招聘中享有优先权的对象
a) 从事教学、教育任务的时间与招聘职位相符,或者在不同学历、培训水平上进行教学、教育,但教学科目、专业与招聘职位相符,满3年(36个月)以上,并按法律规定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如果不连续且未领取一次社会保险金,则累计);
b) 在第二轮考试或教师招聘结果中加5分。
2. 根据《教师法》第14条第3款b项的规定,在招聘中享有优先权的对象
a) 拥有国家职业技能证书4级以上,或在实际生产、经营、服务中具有与教学行业、职业相符的工作经验,满3年(36个月)以上,并按法律规定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如果未连续且未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金,则累计);
b) 在第二轮考试或教师招聘结果中加5分。
根据《教师法》第14条第3款c项的规定,在招聘中享有优先权的对象以及享受对革命有功人员优惠待遇的对象,按照关于公务员的法律、关于武装力量的法律的规定执行。
4. 如果参加教师考试或招聘考试的人员属于多个不同的优先对象,则只能在第二轮考试或教师招聘考试的分数结果中增加最高的优先分数。
因此,从2026年3月31日起,上述对象在招聘教师时将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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