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被剥夺越南国籍公民身份证的程序
读者 baochuongxxx@gmail 提问:对于被剥夺越南国籍的公民,如何收回身份证的程序和手续?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第5条第11款(自2026年3月15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第7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2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身份证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如下:
“1. 对被剥夺越南国籍、被取消越南国籍、被取消加入越南国籍的决定、被取消恢复越南国籍的公民的身份证回收程序。
a) 接收机构在办理吊销越南国籍、解除越南国籍、取消准入越南国籍或取消恢复越南国籍的决定时,对被吊销越南国籍、解除越南国籍、被取消准入越南国籍或被取消恢复越南国籍的人进行身份证回收记录。
b) 自决定剥夺越南国籍、免除越南国籍、取消加入越南国籍的决定或取消恢复越南国籍的决定之日起 10 天内,司法部向公安部身份管理机构发送通知函,并附上已收回的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办理吊销越南国籍、免除越南国籍、取消准入越南国籍决定或取消准恢复越南国籍决定时,如果无法收回被吊销越南国籍、免除越南国籍、取消准入越南国籍决定或取消准恢复越南国籍决定的人员的身份证,则在向公安部身份证管理机构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说明,以便公安部身份证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核实,收回身份证;
c) 自收到司法部的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公安部身份管理机构有责任取消身份证的使用价值,并更新关于剥夺越南国籍、免除越南国籍、取消加入越南国籍或取消恢复越南国籍决定的人员信息,并将其纳入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数据库;
d) 身份证管理机构发现属于根据《身份证法》第29条第1款a项规定必须收回身份证的人,必须取消该人身份证的使用价值,并将信息更新到国家人口数据库、身份证数据库;如果该人仍有身份证,则进行收回身份证的记录,并将其提交给已记录收回身份证的身份证管理机构。
因此,从2026年3月15日起,对被剥夺越南国籍的公民的身份证回收手续将如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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