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提交纳税申报、纳税期限
读者thanhthuyxxx@gmail提问:个体户如何按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3款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自2026年3月5日起生效),规定了提交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如下:
a) 按季度申报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最迟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b) 按月申报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最迟为产生纳税义务的月份的第20天,但根据本法令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申报纳税除外;
c) 如果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最迟为下一公历年的3月31日;
d) 如果个人直接申报房地产租赁活动,则个人可以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两次或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一次。 如果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两次,首次申报期限最迟为纳税年度7月31日,第二次申报期限最迟为纳税年度后的公历年1月31日。 如果按纳税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期限最迟为纳税年度后的公历年1月31日;
d) 如果组织租赁个人的不动产,而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有承租方代为申报纳税、代为缴纳税款的约定,则组织代为申报纳税、代为缴纳个人税款。 申报纳税期限按不动产租金支付期确定。
如果个人出租房地产,则出租房地产的个人必须直接申报税款;
e) 最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一天。 如果补充申报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的期限是计算税款期间有错误、遗漏的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
因此,从 2026 年 3 月 5 日起,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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