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农业用地用途时分割地块的规定
读者对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对部分农业用地改变用途适用哪些规定表示疑问?
读者N.X. S提问:根据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1条第3款:“如果改变部分地块的使用目的,则不强制进行分割。合并各地块并非强制与相同的土地使用目的、相同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相同的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20条第2款b项:“b)如果改变部分地块的使用目的,则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地块最小面积必须等于或大于改变使用目的后的土地类型的最小面积。
对于有住宅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地块,在改变部分土地用途时,不强制执行分割,除非土地使用者有分割需求。
N.X. S先生问道,因此,将根据哪些规定对部分独立农业用地进行用途变更,土地用途变更的权力属于哪个机构?
同时,如果按照2024年《土地法》第220条第2款b项适用,那么分割地块以确定申请改变用途土地面积的边界将由社人民委员会或土地登记处分局执行吗?
农业与环境部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2025年12月11日获得国会通过的第254/2025号决议规定了一些机制和政策,以解决土地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据此,在第254/2025号决议第13条第3款中规定:“本决议和其他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则按照本决议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反映中提到的情况将按照第254/2025号决议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3. 土地法第220条第1款d项规定的土地分割、土地合并必须确保有与公共交通道路连接的通道,或者得到相邻土地使用者同意通过以连接公共交通道路。
对于土地使用者将住宅用地或住宅用地与同一地块内的其他土地的部分面积用于修建通道的情况,在进行土地分割或合并时,对于用于修建通道的土地面积,不强制执行土地用途变更。
如果改变部分地块的使用目的,则不强制执行分块。合并各地块并非强制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目的、相同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方式、土地租赁费、相同的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分割土地使用权,如果分割不符合《土地法》第220条规定的分割条件、面积、尺寸,则不进行分割,除非法院的判决、决定在2024年8月1日之前生效。
如果已在本决议生效之日前提交了足够的有效档案,办理土地分割、土地合并手续,但尚未解决,则按照本决议的规定执行。
关于解决土地行政手续的权限规定,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49/2026/NĐ-CP号议定第14条规定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领域实施权限的分级。
农业与环境部请求提供信息,以便您了解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