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被收回农业用地用于不当目的时的财产赔偿问题
读者对农业用地被收回但用途不当时的财产赔偿方案表示质疑。
读者P.V. K提问:您以2018年12月31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名义登记,根据证书的土地类型:LUC,面积:2,435.3平方米。
上述地块已被K先生改造成花园,用于种植多年生水果和挖池塘养鱼,距今已有5年多,因为种植水稻没有带来经济效益。 然而,他尚未在证书上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K先生的土地正被国家计划收回以实施该项目。K先生问,当国家收回土地时,他的农作物和养鱼是否会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或支持?
农业与环境部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2024年《土地法》第91条第3款规定:
“第91条。国家征地时的赔偿、援助、安置原则
3. 财产所有者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如果遭受财产损失,将获得赔偿;由于国家收回土地,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停止生产经营,则可考虑支持。
2024年《土地法》第105条规定:
第105条。当国家收回土地时,不得赔偿与土地相关的财产
1. 与土地相关的财产属于本法第81条第1、2、4、5和8款、第82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的征地情况之一。
2. 与土地相关的财产违反法律规定设立,或根据本法规定,在有权机关征地通知的有效期内设立。
3. 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是根据建筑法规定的有期限建筑许可证建造的工程部分,到征地时,许可证已过期。
本款规定的财产所有者可获得拆除、拆除、搬迁的补偿。
1. 在主管机关作出征地决定之前,工程业主确定不再需要使用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工程。
由于您的问题是具体情况,请您研究上述规定,并联系当地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