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澄清了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降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财政部回应选民的意见认为,一些税务机构在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在适用土地使用费方面尚未达成一致。
根据胡志明市选民的反映,在处理将土地用途转为住宅用地的档案时,各税务机关未统一适用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项和政府第50/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这项土地使用费减免政策仅适用于首次获得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地块。
对于同一地块内有住宅用地的农业用地,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该地块必须来自花园、池塘,才能适用该政策。
选民认为这种应用给人民带来了困难。
在信息门户网站上,财政部表示,该部已于2026年6月8日发布了第7713/BTC-QLCS号文件,具体指导各省市税务机关。根据规定,适用优惠土地使用费的情况包括:
在确认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同一地块内的花园、池塘、农业用地以及住宅用地。
土地的来源是花园、池塘,与住宅用地相连,但土地使用者将其分离出来以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来源是花园用地,池塘与住宅用地相连,由测量单位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绘制地籍图时自行分割成单独的地块。
这项土地使用费政策一次性适用于每户家庭、个人在他们自己选择的土地上。
根据指示,税务局已要求胡志明市税务局及时审查和纠正。 2026年6月30日,胡志明市税务局发布了第7889/TPHCM-QLĐ号文件,发送给29个基层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