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Vietnamese content is translated by LaoDongAI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作社无力偿还时,不提交破产申请,除非已提交申请适用恢复程序,否则可能被处以高达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图片:茶梅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作社无力偿还时,不提交破产申请,除非已提交申请适用恢复程序,否则可能被处以高达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图片:茶梅

当企业无力偿还时,不要求破产将如何处罚?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10/05/2026 08:41 (GMT+7)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71条第109/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司法辅助领域;司法行政;婚姻和家庭;民事执行;企业、合作社的恢复和破产(自2026年5月18日起生效)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对于企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股份公司董事会、两股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合伙公司董事会;合作社成员大会;私营企业主;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当企业、合作社无力偿还时,未提交破产申请,除非已提交申请适用恢复程序。

因此,从2026年5月18日起,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企业、合作社无力偿还时提交破产申请,除非已提交申请适用恢复程序,否则可能被处以高达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0961360559,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

在此处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