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定,任命官员担任管理人员的年龄标准
读者钟友问:根据新规定,任命官员担任管理人员的年龄标准是什么?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称,政府2026年6月30日第259/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在属于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省级、乡级政治-社会组织的公共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29条第259/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了管理人员的任命标准和条件,如下:
- 确保符合党和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规定的任命职务、职称的具体标准。
——对于来自当地的人员,必须被规划到任命的职位、职称或被规划到同等或更高的职位、职称。
对于来自其他地方的人员,必须规划相当于或以上的职位和职称。
特殊情况下,由有权任命的部门在全面审查和评估规划中的人力资源、成就、产品、具体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和决定,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对于新成立的机关、组织、单位或因分拆、合并、兼并、重组而形成的新机关、组织、单位,但尚未批准规划的,有权任命的部门应予以审查和决定。
——被任命担任更高职务的,必须担任与拟任命职务相邻的职务或相当于职务的时间至少为1年(12个月),如果不是连续的,则可以累计(仅对相当于的任职时间进行累计)。
在任命之前,有担任被确定为高于、等于、相当于或低于拟任命职务的职务、职称的时间,则该时间计入担任同等职务、职称的时间以累计计算;不适用于因受到纪律处分而停止担任职务的情况。
特殊情况下,如果未能保证担任低于相邻职务、职称的时间,有权任命的部门将在客观评估具体成就、产品和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和决定。
- 有完整、清晰的个人档案、履历、财产和收入申报,并经有权机关审核核实。
——在最近三年内,获得主管机关对出色完成任务的评价。
- 有合作经验、管理经验、运营经验、与拟任命职位相符的具体成就、结果和产品;如果任命人员来自其他地方,则具体成就、结果和产品必须确保符合拟任命的职务、职称的任务执行要求。
——关于任命年龄的条件:
预计首次被任命担任管理职务或预计被任命担任更高职务的官员,必须达到工作满期任期的年龄。 计算任命年龄的时间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未达到全职任命年龄的,有权任命的部门将在客观评估具体成就、产品和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和决定;
被任命担任与现任职务或职称相当或较低的新职务的官员,不计算本款a项规定的任命年龄条件。
- 有足够的健康状况来完成分配的任务和职责。
- 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根据党和法律规定被禁止担任职务;正在纪律处分期间;正在执行主管机关规定的纪律处分决定期间;正在处理举报(已决定成立举报处理小组)、处理纪律申诉、检查时有违规迹象,或正在根据监察、审计结论被建议处理违规行为;正在被停职;正在被拘留、羁押、起诉、调查、起诉、审判;属于其他情况,尚未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考虑任命到更高职位。
- 根据主管当局的规定,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