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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自2001年交付的农业用地,人们对颁发红皮书的条件感到担忧。图片: xuyên đông
合作社自2001年交付的农业用地,人们对颁发红皮书的条件感到担忧。图片: xuyên đông

解答2014年7月1日之前和之后在农业用地上建房的问题

HUY HÙNG (báo lao động) 18/06/2026 16:11 (GMT+7)

农业与环境部解答了在农业用地上建房的问题,其中一栋建于2014年7月1日之前,另一栋建于2020年。

公民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内容为:

我的父母从2001年开始根据家庭的税簿获得合作社的农业用地。 家庭稳定地使用这两块土地建房,其中一块建房于2013年(2014年7月1日之前),另一块建房于2020年。

据我所知,这是合作社划拨的土地,不是国家划拨的土地,目前两块地都符合住宅用地规划。

我家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将按照《土地法》的哪些规定执行?

如果适用第139条,我认为这不合适,因为本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不按权限划拨土地的情况。与此同时,家庭的土地由合作社划拨。

如果适用第138条第3款以颁发证书,那么该家庭是否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被勒令退还非法所得,或因土地使用不当而被勒令拆除工程,恢复现状?

在不同时期(2013年和2020年)在农业用地上建房是否会影响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颁发?如果有的话,会产生什么影响,并依据什么规定?

农业与环境部的意见如下:

现行土地法已在《土地法》第137、138、139和140条中具体规定了首次向正在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政府已在2024年7月29日的第101/2024/NĐ-CP号议定书和2025年6月12日的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中,充分规定了提交档案的组成、程序和执行程序。

目前,在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49/2026/NĐ-CP号议定第15条第1款中,详细规定并指导了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的若干条款,该决议规定了一些机制和政策,以解决在组织实施《土地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已责成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关于土地的行政程序和手续,以实施本议定第14条规定的情况,最迟到2026年7月1日,确保按照规定减少和简化行政手续;其中明确规定了有权机关和人员在执行程序、手续的步骤中的责任,执行程序、手续的最长时间,提交的档案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证明免除或减少财务义务的对象(如有)的文件,必须规定确定土地财务义务的信息。

农业与环境部告知各位,请研究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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