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的失业救济金制度的疑问
社保机构已解答,在离职后仍未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是否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2025年5月1日从A公司辞职后,宁平省的武女士(人物姓名已更改)将于2025年6月开始在B公司试用。为了完成正式劳动合同的签署手续,B公司要求她补充来自A公司的辞职决定,她已按照要求执行。
然而,截至2025年9月底,尽管仍在B公司工作,武女士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被企业缴纳社会保险(BHXH)。 之后,她辞去了B公司的工作。
武女士担心在B公司工作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时间是否被视为已有工作。
同时,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关于这个问题,宁平省社会保险局答复如下:
根据第38/2013/QH13号《就业法》第49条规定:
本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正在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享受失业救济金:
1. 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违反法律;
b) 每月领取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
2. 在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前的24个月内,已缴纳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对于本法第43条第1款a点和b点规定的情况;在终止劳动合同前的36个月内,已缴纳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对于本法第43条第1款c点规定的情况。
3.已按照本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了失业救济金申请;
1. 自提交失业保险申请之日起 15 天内未找到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履行兵役、公安义务;
b) 学习期限满12个月以上;
c) 执行适用送入教养院、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的措施的决定;
d) 被拘留;服刑;
d) 出国定居;根据合同出国务工;
e) 死亡。
对照上述规定,武女士已于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在B公司工作,因此被视为有工作。因此,她不享有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