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解答了在未满5年期限内赠送社会住房的问题
建设部刚刚解答了公民关于在未满5年期限内赠送社会住房的疑问。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P.L先生问道:
P.L夫妇拥有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寓,证书以P.L先生的名义登记。两人正在办理离婚手续。
P.L先生问道,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寓仍在5年内,不允许通过商业机制买卖时,他是否可以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产权赠予妻子?如果赠予妻子,执行的条件、程序和手续是什么?
研究后,建设部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下:
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89条第1款d项的规定:
“đ) 自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方已足额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五年内,如果需要出售该住房,则只能转售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投资方或转售给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权范围内的对象,最高售价等于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投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售价。 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赠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婚姻中的共有财产)的产权,按照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