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的用于处罚行政违规行为的数据是如何提供的?
读者 levycxxx@gmail 提问:个人从技术设备中收集的数据以何种形式提供给有权处以行政处罚的人?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61/2026/NĐ-CP号议定第16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专业技术手段、设备清单、管理、使用以及从个人、组织提供的技术手段、设备中收集、使用数据以发现行政违规行为的流程(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1. 个人、组织从技术设备、设备中收集的数据,通过以下形式之一,提供给本法令第1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单位、有权机关:
a) 直接到有权人的机关、单位总部或事件现场提供或由有权人决定的其他地点;
b) 电子邮件、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电子信息页面、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 (VNeID) 以及移动设备上的其他应用程序、正式公布的热线电话号码;
c) 邮政服务;
d) 通过数字平台或集成系统连接、共享数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共享数据。
因此,从2026年4月1日起,个人、组织从技术设备中收集的数据将提供给机关、单位、有权通过上述形式处罚行政违规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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