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确定违规者的情况下处理行政违规物品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47/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自2026年3月15日起生效)规定,在第17条之后,将第17a条补充到第138/2021/NĐ-CP号议定书中,该议定书规定了管理、保管被暂扣、没收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工具以及根据行政程序被暂扣的执业许可证、证书,如下:
“第17a条。在无法确定违规者、所有者、管理者或合法使用者的情况下,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和工具。
管理、保管被暂扣的赃物、车辆的人员,在管理、保管期间,有责任审查、统计并及时向有权机关的人员或机构报告,以便在无法确定违规者、所有者、管理者或合法使用者的情况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赃物、车辆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 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126条第3款的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手段进行立即销售(直接销售,不通过拍卖),即商品、物品,如果不立即处理,则在收到没收决定后,这些商品、物品有可能损坏、质量下降,包括:生鲜食品,容易变质、难以保存;药品、兽药、植物保护剂,其保质期在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期限内仍未满60天;加工食品和其他商品、物品,其保质期在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期限内仍未满30天;季节性商品(季节性消费品,用于节日、春节),电子产品和其他商品、物品,由于其自然特性、储存条件,如果不立即处理,则在收到没收决定后,其质量可能损坏、下降。
由有权机关的人员或机构决定暂扣易损坏、质量下降的商品、物品的销售价格,决定依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价格,或与发生违法行为的辖区内的财政机关配合,确定易损坏、质量下降的商品、物品的销售价格。
销售容易损坏、质量下降的商品和物品必须记录在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销售时间、地点;商品、物品的名称、种类、原产地、数量、销售时的现状;售价;买方和其他相关内容。
因此,从2026年3月15日起,在无法确定违规者的情况下,处理违规行为的物证和行政手段。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0961360559,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