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存储个人数据,即使已被要求删除,处以高达 5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公安部的提议,当个人数据主体要求删除时,个人、组织继续存储可能会被处以高达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公安部刚刚向政府提交了关于在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内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法令草案。
其中,在草案第62条中,起草委员会已建议对违反个人数据存储、删除、毁坏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25,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当个人数据不再符合收集目的时,当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要求删除、毁坏其个人数据时,继续存储个人数据;
在没有合同或没有主管国家机关关于与个人数据存储相符的职能和任务的规定的情况下,存储个人数据;
在数据主体和个人数据控制方、个人数据控制和处理方没有正当理由继续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删除数据不得在收到数据主体的要求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对于个人数据控制方、个人数据控制和处理方收集的所有个人数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条款第2款规定,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50,000,000至7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个人数据处理与已同意的目的不符,或者个人数据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删除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删除的个人数据。
除了罚款外,起草小组还提到了附加处罚形式:对本条第1、2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没收行政违规物品和工具;对本条第1、2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暂停处理个人数据1个月至3个月。
对于违反本条第1、2款规定的行为,个人、组织必须取消、删除到无法恢复个人数据的程度; 必须改变与个人数据存储、删除、毁坏相关的产品、设备、服务、软件的使用目的;
责令退还或责令缴纳因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行为,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