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实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收入的新规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社会住房的规定。
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关于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收入条件的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30条第2款,方向是从乡级人民委员会向乡级公安部门转移确认权,并补充申报、承诺、收入后续检查机制。
新规定还明确规定,确认申请是证明享受社会住房政策的对象的文件。 收入上限仍按旧规定保持(单身不超过每月1500万越南盾;已婚总收入不超过每月3000万越南盾)。 具体来说:
2. 如果《住房法》第76条第5款规定的对象没有劳动合同,则必须保证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收入条件,并经常住地或暂住地或当前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确认。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天内,公民常住地或暂住地或公民申请时的现有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有责任确认以下信息:姓氏、中间名和姓名;出生日期、月日、年份;性别;个人身份号码;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发放日期、月日、年份;常住地/暂住地/当前居住地。
公民有责任申报并承诺每月平均收入信息。 乡级公安机关配合相关机构核实、后续检查公民每月平均收入信息,对于必要情况。
本款规定的收入条件确认申请,同时也是证明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