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公安有责任收集居住在该地区的公民的信息。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第5条第3款(自2026年3月15日起生效)规定修改和补充第7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5条第6款,详细规定了《身份证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如下:
6. 公民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有责任收集、更新居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的信息,并将其纳入国家人口数据库,包括解决公民的登记、申报、调整居住信息等手续;居住管理登记簿;档案;解决身份证的发放、更换、补发;配合有权机关从电子户籍数据库或户籍管理文件、登记簿中收集、更新公民信息。如果上述公民的信息、文件、资料尚未提供或不完整,则可以通过收集公民信息的表格、解决身份证手续的申请表从公民那里收集、更新。
因此,从2026年3月15日起,乡公安有责任收集、更新居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信息,并将其纳入国家人口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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