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土地使用费计算延迟的疑问
财政部表示,第50/2026/NĐ-CP号议定书已规定了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的土地使用费计算。
最近,一位市民向财政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提问,涉及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确定财务义务的问题。
根据反映内容,此人已于2026年2月完成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获得坊政府发布决定,允许其转为住宅用地。 然而,由于税务机关尚未根据第254/2025/QH15号决议确定财务义务,因此手续无法继续。
民众提问:“延误会影响住房建设需求,并给家庭带来费用。 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记录土地使用费以继续办理登记手续、建筑许可证? 如果有的话,手续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机构可以根据现行规定暂算财务义务,然后在正式指导后重新结算吗?
同时,我建议尽快颁布具体指导意见,以便人们有依据执行。
针对这一内容,财政部表示:
2026年1月31日,政府颁布了第50/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国会2025年12月11日第254/2025/QH15号决议的若干条款,规定了一些机制和政策,以解决组织实施《土地法》中关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的困难和障碍(自2026年1月31日起生效)。
其中规定了对家庭、个人在将土地用途从花园、池塘、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的土地使用费计算,规定在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点。
在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书第44条、第48条(经2025年11月6日第291/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条修订和补充,2026年1月31日第50/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3条)中,已具体规定了省人民委员会和地方职能部门(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构、土地登记处、税务机关等)在确定、收取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方面的责任。
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点规定:
“c) 同一地块内的花园、池塘、农业用地,在确认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并改变土地使用目的为住宅用地;从源于花园、池塘的土地,与住宅用地相连,但土地使用者将其分割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由测量单位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绘制地籍图时自行测量并分割成单独的地块,则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使用费:根据住宅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与根据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的土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之间的差额的30%(以下简称差额)对于在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内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对于超出限额但不超过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的土地面积,差额为50%;对于超出限额但超过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的土地面积,差额为100%。 上述土地使用费仅对一个家庭、个人(按每块土地计算)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