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执业证书从2025年到期,可以重新颁发吗?
建设部机构回答公民关于2025年到期的建筑执业证书是否可以重新颁发的问题?
在建设部信息门户网站上,读者T.H. H反映:“我于2013年毕业于建设大学。2020年,我获得了二级个人建筑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我于2020年4月至2023年7月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
那么,目前(2026年3月),我报名参加考试以重新获得二级建筑执业证书,是否符合参与建筑活动的时间条件?
研究后,建设部经济投资管理司的意见如下:
根据第175/2024/NĐ-CP号议定第75条第1款b项的规定:“重新颁发执业证书包括以下情况:执业证书有效期已满但已丢失或损坏或信息填写错误或调整、补充个人信息,或属于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
因此,公民的情况不属于申请重新颁发建筑活动执业证书的情况。
属于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公民的情况,规定在第75条第1款a项,第175/2024/NĐ-CP号议定书。
为公民颁发执业证书的程序规定在第76条第175/2024/NĐ-CP号议定书中。
根据关于颁发和收回执业证书的第76条规定进行比对如下:
1. 个人按照本法令第88条第1、2、3款的规定,向有权通过本法令第7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形式颁发执业证书的机构提交一套申请执业证书的档案。
2. 自收到本法令第88条规定的完整有效档案之日起,有权颁发执业证书的机构有责任在以下期限内颁发执业证书:
a) 根据本法令第 75 条第 1 款 a、d 项的规定,自考核结果达到要求之日起 10 天内颁发新证书;
b) 对于根据本法令第75条第1款b项规定重新颁发的情况,为5个工作日;
c) 对于根据本法令第75条第1款c项规定进行转换的情况,需要25天。
3. 个人的建筑活动执业能力应根据符合本法令规定的一般条件和职业经验条件的标准进行评估。
4. 有权颁发执业证书的机构在收到执业证书颁发委员会对申请新颁发、转换执业证书的档案的评估结果后,决定颁发执业证书。 本法令第 89 条第 3 款规定的关于通知申请新颁发执业证书档案评估结果的时间。
5. 如果档案不完整或无效,有权颁发执业证书的机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执业证书的个人发出一次通知。
6. 对于收回执业证书的情况:
a) 自收到主管机关的检查结论之日起 10 天内,其中包括收回执业证书的建议,或者当发现或有依据确定本法令第 75 条第 2 款规定的收回执业证书的情况之一时,收回执业证书的主管机关作出收回决定并宣布取消执业证书;未收回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提出收回建议的机关、组织、个人提出意见;
b) 有权收回执业证书的机构有责任向被收回的个人发送收回执业证书的决定,并在其电子信息页面上发布;自发布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部电子信息页面上集成;
c)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个人必须在收到吊销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吊销决定的机构提交执业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