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师必须拥有文凭和师范专业证书
政府规定了驾驶执照教师的标准和颁发程序。
政府颁布了第94/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活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颁发驾驶执照教师执照的标准和流程的规定。
该法令第10条规定,理论教师应满足以下标准:
拥有法律、汽车技术、汽车工程技术、汽车组装或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法律或汽车专业培训内容占30%以上;
拥有以下关于师范专业水平的文凭、证书之一:师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专科、技术师范专科毕业证书。
初级职业师范证书;初级职业师范专业证书;一级及以上师范培训证书。
驾驶实践教师符合以下标准:
职业中专或职业中专毕业证书或以上学历;持有相应或高于培训车辆等级的驾驶执照;
拥有以下关于师范专业水平的文凭和证书之一:
师范专业及以上学历;师范专科、技术师范专科毕业证书。
师范证书,教授初级职业水平;师范专业证书,教授初级水平;一级及以上师范培训证书;
已接受关于根据本法令附件二规定的框架计划进行驾驶实践教学的培训。
关于实施程序,关于驾驶实践教师的业务培训,有首次颁发驾驶实践教师证书需求的个人应向驾驶培训机构登记。
驾驶培训机构按照本法令附件二中规定的关于驾驶实践教师业务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按照上述第10条第2款和第1款的规定,确保培训参与者的标准和档案组成;
检查、评估颁发驾驶执照教师证书。
如果个人未达到检查结果,有权机关颁发驾驶执照的教师必须在省级、乡级行政手续办理信息系统上公布结果。
行政手续办理结果以电子版支付,其价值与纸质版一样,形式包括:通过VNeiD、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省级、乡级行政手续办理信息系统;如果个人需要接收纸质版,则可以补发。
本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废除政府2024年12月18日关于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活动的第160/2024/NĐ-CP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