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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直接指挥,调动当地资源,以便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应对。 摄影:长安
社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直接指挥,调动当地资源,以便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应对。 摄影:长安

社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指挥,调动资源应对自然灾害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11/02/2026 16:51 (GMT+7)

《劳动报》法律咨询办公室答复:

第2条第53/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2月5日起生效)规定修改和补充第7条第1款,第66/2021/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了《防灾减灾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如下:

“1.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直接指挥,调动当地资源,以便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应对;在接到邻近地方的建议时,协助应对工作;有责任直接指挥和调动资源,按照其权限,确保透明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以便在收到其他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援助请求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指示后,应对自然灾害;报告并负责执行上级防灾减灾机构的指示和指挥;同时有权调动以下资源应对自然灾害:

a) 乡镇级防灾突击队;

b) 公安机关、民兵自卫队、民防队、参与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部队、青年、辖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志愿组织和个人; 建议有权机关调动辖区内的军队,按照法律规定应对自然灾害;

c) 人民准备的储备物资;乡级和在该地区活动的组织、个人的物资、设备、车辆。

因此,从2026年2月5日起,社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动员资源及时应对自然灾害时承担上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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