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维持60%的领取水平,劳动者早日重返劳动力市场
确保缴费-受益原则
2025年《就业法》继续继承2013年《就业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每月失业救济金(TCTN)为失业前6个月缴纳失业保险(BHTN)的平均工资的60%。
根据内务部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处长陈俊图的说法,新规定已朝着更严格的方向进行了调整,但仍确保了灵活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图先生表示,根据2013年《就业法》的先前规定,失业救济金的领取额度是根据失业前连续6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然而,“毗邻”的概念设计得相当灵活,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参加失业保险过程中出现合理中断的情况下享有权益。
据图先生称,对于短期保险,缴纳通常必须持续到发生风险时。 然而,失业保险除了短期性质外,还有长期因素,因为即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中断,所有已缴纳但尚未领取的时间仍然保留。
“正因为如此,如果只按硬性计算‘连续6个月’,没有中断,那就不符合实际情况了”——图先生说。
因此,2025年《就业法》调整方向是确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6个月缴纳失业保险,不取决于参与过程是否中断。这种方法既保证了缴费-福利原则,又符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过程。
保持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动力
关于60%的福利水平,图先生表示,这是一项在一定时间内的临时财政援助,旨在帮助工人在失业且没有收入时维持生活。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建议和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的水平不应低于工资的50%。 越南目前规定领取比例为60%,高于这项建议。
然而,许多劳动者仍然认为福利水平较低,因为作为失业保险缴费依据的工资目前主要基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尚未充分反映实际收入。
图先生表示,目前在企业中,除了合同工资外,还有许多其他收入尚未计入缴纳保险的工资。原因是如果全部计算,用人单位将不得不增加缴费义务,因此往往倾向于将缴费额保持在最低水平。

这导致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可能明显高于作为失业保险缴费依据的工资水平。例如,一名劳动者的保险缴费额约为每月600万越南盾,但实际收入可能达到每月约1000万越南盾,特别是在纺织、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届时,以60%的保险缴费工资计算的失业救济金将远低于实际收入。
图先生还表示,将福利水平维持在60%的门槛,旨在确保在支持劳动者和保持重返工作岗位的动力之间取得平衡。
“如果福利水平过高,例如 70% 或 80%,将降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动力”——图先生说,并表示 60% 的水平是根据基金平衡计算的,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仍能确保必要的支持。
据图先生说,失业救济金的本质是参与该基金的人之间的分享。受益人不仅从自己的贡献中获得,还从许多其他人的贡献中获得,这体现了该政策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