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释了对公民工资改革的疑问
6月17日,财政部信息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公民对工资改革的疑问的反馈。
一位读者反映了与在公共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规定相关的问题。
据反映,读者的单位被评为2021-2025年阶段的第三类公共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
然而,实际上,该单位每年没有获得国家预算的经常性支出资金。
所有经常性支出均由该单位自行保障,本质上类似于第二组单位。
读者引用财政部2024年12月24日第88/2024/TT-BTC号通知第4条第3款h点,该通知规定了2025年国家预算的组织实施。
“公共事业单位自给自足投资支出和经常性支出,公共事业单位自给自足经常性支出;有权机关允许实施财务自主机制的机构,如公共事业单位自给自足投资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或公共事业单位自给自足经常性支出,可以决定必须提取的收入比例,以创造实施工资改革的资金(包括奖金基金)并自给自足实施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读者建议澄清:该单位是否可以适用此规定?
是否被确定为自给自足的公共事业单位,并决定应提取的收入比例,以创造实施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
财政部解释了这个问题:
财政部部长第56/2022/TT-BTC号通知第9条第2款b点指导了关于公共事业单位财务自主机制的一些内容;在重组、解散公共事业单位时处理资产、财务(在第03/2026/TT-BTC号通知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如下:
“对于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财政专业机构应根据单位的财务自主方案,报告、审查、审核经常性收支预算,确定单位稳定期第一年自主;其中确定经常性支出经费,从国家预算和留存的收费收入(如有)确定自主稳定期第一年;预计根据规定对单位的财务自主程度进行分类;向省人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决定,将自主权授予各单位(适用于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
根据读者提问的内容,到目前为止,事业单位已经结束了2021-2025年自主阶段。因此,该单位报告了财务自主方案,并将其提交给财务专业机构审查,审核并提交给有权机关,按照规定授予自主权。
对于事业单位实施2025年工资改革政策的资金来源。
在主管机关关于授予财务自主权的决定以及关于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国家预算的第88/2024/TT-BTC号通知第4条g、h点规定的对公立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改革政策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并确定符合规定的对象。